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8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758129,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民终8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057元。(包括申请标的223800元,执行费325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江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