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

***与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929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贵文,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中。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国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锦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