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

**、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彝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建委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卓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79室。
法定代表人:韦蔚,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0112民初4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与其签署的《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双方之间应是内部承包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现在被上诉人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以涉案项目总承包人的角色起诉内部承包人,因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于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接受管辖的相关规定,故应当以内部承包人的住所地为诉讼管辖地。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本案两被告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广州市黄埔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