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8437号之一
原告: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邵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友冠,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都义。
原告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3.45元,财产保全费1782.3元,合计432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成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