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4民初19791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6楼X1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该公司工作。
被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3#6***桩181.08吨,如不能归还则按6,500元/吨赔偿原告1,177,020元;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660,206.50元(租金暂计至2021年10月10日,实际计算至材料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租金的违约金(以拖欠至2021年9月10日的租金618,376.50为基数,按银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21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钢支撑等材料,合同经办人为***。每月10日为租金结算日,结算后30日内支付。租赁期间进行结算,截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524,399元,但被告支付部分租金后,仍余562,530.50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租金每天1‰计算。另据合同约定,被告如不能归还租赁的材料,应当按照6,500元/吨赔偿原告1,177,02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材料租赁合同》,其中商务条款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3#6米型号的**桩500吨,3#9米和3#12米型号的**桩各50吨,租金每日每吨7.7元,**桩每吨价格6,500元,押金每吨400元,最短租赁期限30日;租赁物使用地点深圳市龙华区;交付地点为广州基地,归还地点为深圳基地;提货时间2018年6月13日至7月12日;租赁期间为36个月。租金总额暂定为415,800元,押金240,000元;结算日为每月10日,根据每批次租赁物实际数量和租赁期间计算,结算日后30日为支付日。被告授权代表为***。合同通用条款还约定,租赁物交付承租方至归还出租方期间的风险、费用和相关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如果发生租赁物的毁损(正常损耗除外),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修复至原状或按照商务条款中的价值进行赔偿。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应即时在出租方指定的归还地点归还租赁物;如承租方既不愿与出租方续签租赁合同,又不能按时在出租方指定归还地点归还租赁物的,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第二天起,租金单价按照合同约定的110%计算。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须按应付租金的每日1‰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如租赁物尚未交付完毕,出租方有权拒绝向承租方交付剩余租赁物。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前收回租赁物、提前中止或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合同终止后,承租方仍须按应付租金的每日1‰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合同解除或租赁终止后,出租方无法收回材料的,承租方应继续按照合同单价支付租金。超过10日仍无法收回的,出租方有权选择继续收取租金或将材料按照商务条款中的价值出让给承租方。截至2021年10月10日,扣除已归还原告的材料,被告尚欠原告3#6***桩181.08吨,尚欠租金660,206.50元(已扣除尚余押金72,432元)。因被告迟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退还租赁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材料租赁合同、对账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间签订的《材料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36个月,现租赁期已届满,被告应当返还尚欠租赁物,如不能返还,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赔偿。截至2021年10月10日,被告尚欠租金660,206.50元,被告应予支付,对于原告的该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违约金以每日1‰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原告自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低至每日万分之三,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但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3#6米的**桩181.08吨,如不能全部返还,则不能返还的部分应按6,500元/吨予以赔偿;
二、被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0月10日止的租金660,206.50元;
三、被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截至2021年9月10日止的租金618,376.50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5元,减半收取10,667.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