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执2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74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银和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4306。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深国仲裁4411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建设工程勘察费303798.1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以303798.1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支付律师费18000元;3、迳付仲裁费25728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51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地银行等协查机关以及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有关协查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未实际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仅作额度冻结。
二、于2023年7月26日作第4顺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分别位于坪山镇大工业区办公楼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坪山镇大工业区银和公司宿舍楼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查封期限均三年,均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
三、于2023年8月1日作第4顺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4××**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自查封登记完成当日起计算。
四、限制被执行人商事变更登记事项,限制期限叁年,自2023年9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