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3513号
原告:河北中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69号女人世界大厦1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9J5BU8H。
法定代表人:于在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记凡,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87430。
法定代表人:徐刚。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河北中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998.76元于本案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