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9067号之二
原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7612604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874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6.2元、保全费2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