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705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合同款9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LPR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现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人民币90000元。2015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兰州“鸿运润园”住宅小区B区室内及庭院装饰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7#楼油漆工种相应工作(含材料运输)及除7#楼(即另一劳务公司负责的范围)外一切辅助承包人完成本项工程的劳务工作发包给原告,工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至,总日历天数为50天;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61346.5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完成全部装修项目,且经被告验收合格,经被告确认,原告实际工程量共计288612.52元,但被告未依约及时足额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现被告仍欠90000元合同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与深圳市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发包人)签订的《兰州“鸿运润园”住宅小区B区室内及庭院装饰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载明合同订立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其中第13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向发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属于约定管辖,发包人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由原告***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缴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