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6635号 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0月16日出生,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广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诉被告广东广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景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30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57,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9月14日,违约金为257,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就广州市广场白云机场***酒店项目(以下称机场酒店项目)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广场白云机场***酒店项目装饰专业设计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机场酒店项目专业设计,并于2021年11月29日签订《设计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确定本项目设计费用固定总价为50万元。原告依约于2021年11月20日向被告提交最终施工图纸。被告分别于2021年6月26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5万元,于2021年12月7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万元,前述款项共计20万元。被告仍余设计费30万元未支付。被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拖欠的设计费30万元,被告在声明的付款期限内并未完成支付。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拒不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应根据《设计合同》之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违背诚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景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广场白云机场***酒店项目装饰专业设计项目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变更补充协议》、邮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收款凭证、付款承诺函、律师函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后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6月28日,被告(建设单位,委托方)与原告(设计单位,设计方)签订了《广场白云机场***酒店项目装饰专业设计项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广场白云机场***酒店项目装饰专业设计的设计工作,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广州花都机场北,项目设计服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最终全套施工图的出图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前。设计方须按时向委托方递交方案设计A3图册3份,电子文档一套,施工图设计蓝图4份,并在施工期根据委托方要求,出具必要的设计变更说明,根据现场施工需要,进行配合指导。设计范围室内建筑面积19000㎡,合同总设计费40万元整。设计费支付条件及节点为:1.第一期支付(定金):合同双方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先支付设计费15万元。2.第二期支付(方案设计):设计方提交经委托方认可的室内设计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后,委托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确认工作,并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9万元。3.第三期支付(施工图):设计图纸完成后,先提交校对稿白图给委托人用于图纸审核或招标,设计方按委托人审核意见、修改并提交修正后的室内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件)给委托方审核,审核通过后,委托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16万元。设计方出具有资质签章的蓝图四套。设计方应于每次收款前提供设计费相应金额财税正式发票。委托方项目代表是***,负责设计工作的具体联络与协调,设计过程中的方案确认签署,设计付费的申请等工作。乙方主案设计师为***,负责控制整体设计质量。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用,若因委托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用的,影响设计方设计进度的应当同意设计***下阶段工作成果提交的日期,若逾期5天以上时,每延误一个工作日,按合同设计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二赔偿设计方损失等等。 2021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设计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需求变更原因,甲乙双方经协商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变更,原合同条款工程设计费用固定总价为40万元,现修改为工程设计费用固定总价为5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全部设计成果。 2021年12月7日,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付款承诺函》,其中载明被告确认原告已于2021年11月20日提交最终施工图图纸,按合同被告应支付剩余设计费30万元,因临近年底,现金流比较紧张,被告承诺将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 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30万元,原告曾于2022年4月11日委***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被告于2022年4月15日签收,但至今未付款,故称讼。 另查明,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57,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粤0111民初6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57,000元的财产。原告为此预交财产保全费3305元。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设计合同变更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设计成果,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30万元设计费,被告至今未付设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3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设计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赔偿设计方损失,该约定属于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低为以欠付的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广景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70元,由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97.75元,被告广东广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72.25元;财产保全费3305元,由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4.25元,被告广东广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10.7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