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4民初841号之一 原告:**,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2.04元,减半收取计225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