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4民初841号之一
原告:**,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2.04元,减半收取计225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