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8447号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