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7348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8028N。
法定代表人:陈佳壮。
原告***与被告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86元,减半收取53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