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保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冯书照,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应书,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8028N。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冯书照与被申请人**、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10民初5953号民事裁定,并以(2021)粤0310执保665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973600.00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953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973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