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839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一:***,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二: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8028N。
原告***与被告***、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红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