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1849号
原告: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金融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45892154W。
法定代表人:杨泽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该公司员工。
被告:酒泉市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部,住所地酒泉,住所地酒泉市苏州区敦煌路**红旗嘉园**楼**用代码:9162090235139809XC。
负责人:孔建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峰
人民陪审员 丁素芳
人民陪审员 陈 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赵国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