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任芸与***、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5790号
原告:任芸,女,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6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共乐社区宝莲新村十一巷十五号丰乐园301-302(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谢绿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西湖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李美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彩洪,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芸诉被告***、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3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177.6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355.31元,本院退回原告1177.65元)。
审判员 徐 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