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8民初79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新北方建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工业区112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7040632G。
经营者:刘满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丽,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共乐社区宝莲新村十一巷十五号丰乐园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42689B。
法定代表人:谢绿虹。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新北方建材商行与被告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新北方建材商行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新北方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5.60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新北方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郑 春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慧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