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623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第三人:广州小马行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三人:尹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小马行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尹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31元,由原告负担。另,原告逾期交纳的受理费3000.3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