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1执38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刚,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刚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标书制作费30000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
案件受理费5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刚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78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址查无此人邮件无人签收退回。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本院通过查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刚名下银行存款1389元,5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1339元发还本案申请人。已冻结*刚名下财付通账户,已查封*刚名下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如需续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另查明*刚名下无房产登记。
3、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查明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系集体户口,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4、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0441.00元及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