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91民初2869号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德五金市场B1-16号。
经营者:卓培超,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福,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然,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期2栋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张慧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福、蒋浩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6.7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6.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无缝钢管等建材,至2020年4月6日共欠货款44.7万元。2020年4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需方于2020年5月15日前付清全款”、“如若需方在还款期限到期后不能全部还款的,供方有权在供方所在
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需方承担。”经原告多次索要货款,被告于2021年3月2日支付8万元后未再付款。
被告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范围为五金、水暖器材、阀门批发与零售。2018年11月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无缝钢管等建材,至2020年4月6日共欠货款44.7万元。针对上述货款,2020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DN200无缝钢管、DN150无缝钢管等合计44.7万元,合同生效后原告将发票开具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5月15日前付清全款,如若被告在还款期限到期后不能全部还款的,原告有权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提存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均由被告负担。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开具44.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21年3月2日付款8万元后未再付款。
2021年5月30日,原告与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3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订货合同、银行回单、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约定供货,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限前支付货款。关于货款数额,合同约定为44.7万元,被告已付8万元,尚欠36.7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6.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以36.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3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货款36.7万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3744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314元,由被告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9)。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茜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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