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5733号之一
原告:***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289号西部欣星物流西楼22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期2栋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辉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达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3元,诉讼保全费2692元,均由原告***辉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