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2869号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XC6A20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德五金市场B1-1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44483,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期2栋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协五金机电商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