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7138号
原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6号颂德国际12楼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12269。
法定代表人:吴耿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益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文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低山路18号永盛达工业园1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8537XL。
法定代表人:吴功正。
原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452.86元),现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谭瑞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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