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河县宏忠水利机械厂、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6697号之一
原告:新河县宏忠水利机械厂,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付兴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6XXXXXXX。
投资人:李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6号颂德国际12楼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耿升。
上列原告新河县宏忠水利机械厂诉被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宏忠水利机械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赫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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