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执7444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6号颂德国际12楼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12269。
法定代表人:吴耿升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7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共执行到位人民币2228.62元,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8执7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小琴
审 判 员  叶浩正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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