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丕敬等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颂德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12269。
法定代表人:吴耿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全民(特别授权),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时丕敬,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鸡黍镇张胡同村。
被执行人金乡县金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金乡县鸡黍镇张胡同村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AT3B73。
法定代表人:时丕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8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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