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170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74802X。
法定代表人:林立章。
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598933138J。
主要负责人:白云飞,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2071民初2926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2028.4元及利息;反诉案件受理费2840.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32250.64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余款尚欠18179.17元,并同意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170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萧兆良
执行员  黄炳华
执行员  文志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德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