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州市泓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民初606号
原告:连州市泓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保安镇水口村民委员会水口九队经济合作社冬瓜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36ERE6R。
法定代表人:陈斌强。
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74802X。
法定代表人:林立章。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身份证住址连州市。
原告连州市泓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连州市泓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州市泓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2.69元,由原告连州市泓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连州市泓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胡健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匡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