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肖风筹。
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723485X7,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传铜,董事长。
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元月10日作出(2017)苏1282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并按本金200000元承担自2017年7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资产,未发现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资产。
3、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委托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或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或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2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唐胜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