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2民初8951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省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诉讼代表人: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苏省某公司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行协商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