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景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绿景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3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75763745X0。
法定代表人:尹志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瑞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绿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王母社区王母围北三巷12号二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8478P。
法定代表人:官贵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雷,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岗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绿景***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4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岗街道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绿景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龙岗街道办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2009年4月24日,龙岗街道办与绿景林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一审法院理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审法院以工程验收合格,认定付款条件成就,并判决龙岗街道办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二、涉案工程不具备审计条件,过错完全在于绿景林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绿景林公司向龙岗街道办提交了相关资料,龙岗街道办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龙岗区XX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资料,由龙岗区XX委员会办公室向龙岗区审计局提请审计,龙岗街道办已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程序,但由于绿景林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向龙岗街道办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缺少预算书、结算书、施工蓝图等核心资料,导致涉案工程不具备审计条件,且龙岗街道办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竣工资料作为证据,该竣工资料系由绿景林公司提供,能够充分证明绿景林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导致无法审计,过错不在龙岗街道办,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不利的法律后果由龙岗街道办承担,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绿景林公司未作答辩。
绿景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龙岗街道办向绿景林公司支付工程款106315.22元及利息(利息以106315.2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岗街道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4月21日,龙岗街道办向绿景林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绿景林公司为2009年龙岗区龙岗街道林相改造工程3标段中标单位。2009年4月24日,绿景林公司(承包人)与龙岗街道办(发包人)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2009年龙岗区龙岗街道林相改造工程(3标段)。工程地点:龙岗区龙岗街道惠盐高速公路旁。合同价款:1063152.2元。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工程验收合格日期。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约定:单项工程工期约定,①2009年4月底前完成整地备耕工作;②2009年7月底前完成种植任务;③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各项抚育管护工作(包括:2009年秋和2010年、2011年春、秋各1次抚育)。竣工结算: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审核完毕,送上级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结算资料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造林面积以验收时实地重新勾绘求算核实的面积为准。工程款支付:第一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包人进场施工并取得《开工证》后,发包人付给承包人20%的工程款;第二期,承包人完成种植并取得《种植质量合格证》时付款20%;第三期,承包人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一次抚育后,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付款10%;第四期,2010年3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二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付款10%;第五期,2010年10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三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付款10%;第六期,承包人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四、五次抚育,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后申请竣工验收,经区绿委办组织验收合格取得《造林验收合格证》后,发包人付给承包人20%工程款;第七期,余下的10%造林工程款用于整个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合格后结清。
合同签订后,绿景林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广州市XX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验收单位或验收人员、深圳市龙岗区XX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发证单位分别于2009年12月3日、2010年5月5日、2010年12月10日、2011年5月10日、2011年11月8日向绿景林公司出具造验字﹝2009﹞第34号、造验字﹝2010﹞第34、78号、造验字﹝2011﹞第34、78号《抚育管护工作质量合格证》。2010年1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XX委员会办公室向绿景林公司出具深龙造验字﹝2009﹞第27号《造林质量合格证》,内容为:“你单位承建2009年度龙岗区龙岗街道三标段的造林工程,种植阶段已完工。经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区绿委办组织抽查验收,认定该标段的种植质量合格,特发此证”。龙岗街道办将涉案工程相关审计所需材料提交给深圳市龙岗区XX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就该工程向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提请审计。2017年9月13日,龙岗区审计局复函该办,内容为:“经审查,贵办报送的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缺少预算书、结算书、施工蓝图等核心资料,不具备审计条件,我局无法对该项目进行审计。贵办在后续生态风景林项目送审过程中,如送审资料与上述项目类似,请参照处理”。2018年10月23日,经包括绿景林公司在内的各风景林改造工程施工单位申请,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发出深园协[2018]15号《关于“龙岗区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支付的请求》,陈述如下内容:“龙岗区2007、2008、2009年度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多年,且已成林,为龙岗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成绩和贡献。10年了,该项目全部工程2007年(88个标段)、2008年(93个标段)、2009年(60多个标段)各20%的工程款(总计约5000多万元)一直没有结算支付。该项目施工企业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了反映和申请,时至今日都未能得到解决。由于余额工程款未能得到支付,部分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未能得到全额发放,导致企业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恶化,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后果。最近该项目的审计资料还被退回了各施工企业,工程余款结算更是遥遥无期,参与贵区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的企业多数都是我协会会员单位,多次要求我协会协调贵区处理此事。为此,我协会恳请贵区领导和主管部门尽快解决为盼”。根据合同约定,龙岗街道办尚欠绿景林公司工程尾款即106315.22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绿景林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涉案工程,随后同龙岗街道办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绿景林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取得了五次《抚育管护工作质量合格证》以及《造林质量合格证》,龙岗街道办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尾款106315.22元。绿景林公司诉请龙岗街道办支付该款,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因龙岗街道办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该款,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绿景林公司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系对其权利的依法处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龙岗街道办辩称支付余款条件的未能成就,要求支付余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该院认为,涉案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龙岗街道办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职能的发包人,其负有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审计手续并取得审计结论的义务,绿景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仅有配合提交相关审计资料的辅助义务。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复函显示,涉案项目因缺少核心资料而不具备审计条件,但龙岗街道办并未举证证明出具预算书、结算书、施工蓝图等核心资料系绿景林公司的合同义务,也未证明其有通知绿景林公司提供上述资料,故对于龙岗街道办的该项辩解,该院不予采纳。至于诉讼时效问题,涉案项目截至2017年9月13日仍未办理审计手续,在此之前绿景林公司只能被动等待龙岗街道办履行提请审计的义务。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龙岗区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支付的请求》则显示在涉案项目竣工后的十年间包括绿景林公司在内的施工企业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和申请,表明绿景林公司一直在积极地主张权利,故对于龙岗街道办有关诉讼时效的辩解,该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龙岗街道办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绿景林公司工程尾款106315.22元;二、龙岗街道办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绿景林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龙岗街道办负担。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绿景林公司与龙岗街道办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2017年9月龙岗区审计局复函称“报送材料缺少预算书、结算书、施工蓝图等核心材料,不具备审计条件”,龙岗街道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到审计局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复函后告知绿景林公司应当补充提交上述材料,因此,龙岗街道办对于涉案工程未能完成审计具有过错,造成余款支付条件不能成就,龙岗街道办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
综上,龙岗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张  秀  萍
审判员 聂    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开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