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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深圳市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潜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民初4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深圳市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潜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穆维增
书记员  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