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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深圳市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潜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03民初2667号之二
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深圳市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潜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陶明忠
书记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