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粤03民终7558-7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庆宝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天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66699。
法定代表人:吴锦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土荣,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7558号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飞雄,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7559号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岳权,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7560号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华帝,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7561号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帝金,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7562号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英正,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7563号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7564号案)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嫦,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庆宝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土荣、周飞雄、潘岳权、柯华帝、李帝金、揭英正、***劳动争议纠纷七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306民初20857-20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七案。
上诉人深圳市庆宝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七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深圳市庆宝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6日之前(含当日)分别向七被上诉人支付包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和解款(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柯土荣85732元、周飞雄46564元、潘岳权51359元、柯华帝67817元、李帝金42042元、揭正英70700元、***49072元,以解决本七案纠纷;
二、上述款项按期足额支付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双方均不得就劳动争议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如果上诉人深圳市庆宝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和解款,则七被上诉人有权依据(2017)粵0306民初20857-208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七案一审受理费各5元,二审受理费各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各5元,合计7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庆宝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七案一审受理费各5元,二审受理费各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各5元,合计7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庆宝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房依蒙(兼)
书记员 王慧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