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692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庄村路145号厂房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68PXY。

法定代表人:冉龙根。

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雍景轩二单元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1738。

法定代表人:邹颖。

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31289.47元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2105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南海支行02xxxxxxxxxx3账号内人民币831289.47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铭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