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民申13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江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骏,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阳江市泰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首提。
再审申请人阳江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公司)、阳江市泰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7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中福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鑫泽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福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江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