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阳江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民申13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江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骏,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阳江市泰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首提。
再审申请人阳江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公司)、阳江市泰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7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中福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鑫泽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福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江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