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及时、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17942号
申请执行人:*及时,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雍景轩**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17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及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2021]第10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89981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本院账户。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利息。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89981元;本院另将执行费2749.71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2021]第1056号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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