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90号
申请人:长沙恒十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紫鑫御湖湾7栋714-A0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媛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娅茹,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雍景轩二单元12A。
法定代表人:邹颖,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恒十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沙恒十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5390.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沙恒十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限额为2645390.9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06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恒十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5390.92元;
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革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崔 咏
代理书记员 黄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