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以深圳市深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4413号
起诉人***,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谢建华,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以深圳市深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之间在被告承建的深圳平安国际金融中心大厦工程工地从事爆破、风钻工作。被告为原告购买了此时间段的建筑工人平安卡。为进行职业病诊断,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在上述时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查,2018年6月19日,起诉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深劳人仲不[2018]11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被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起诉人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深圳市深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人提起诉讼前已注销,起诉人坚持以其作为被告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冠鹏
审判员  刘建军
审判员  邓小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