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丽遂商初字第203号
原告郑才和,又名***,
,农民,住遂昌县新路湾镇新路湾村溪西畈7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锦绣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356
号八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赖家仁,农民,住
遂昌县金竹镇大西坞村,现住遂昌县大柘镇通济路(东)178
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才和诉被告杭州锦绣市政工程公司、赖
家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
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才和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才和负担。
审判员卓君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