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锦绣市政工程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商初字第734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锦绣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墅南路356号八层。
法定代表人:陶才林,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锦绣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宇奇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