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381民初438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葵丰社区葵兴西路16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641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