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一明建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财保1385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一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白沙水深旺办公楼**204。

法定代表人: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葵丰社区葵兴西路**201。

法定代表人:郭宋潘。

申请人深圳市恒一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65954.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内容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准)。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SHZO01Z0120Q004993N]作为担保,愿意在人民币965954.57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深圳市恒一明建筑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12月3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恒一明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65954.57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恒一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春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