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762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一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白沙水深旺办公楼2栋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4E01T。
法定代表人:林明。
委托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葵丰社区葵兴西路16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64181。
法定代表人:郭宋潘。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一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64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5285号,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670,097.38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83,640.81元,自2020年11月7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670,097.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支付律师费35000元;4、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966元;5、支付仲裁费39,199元;6、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承担执行费。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8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0,097.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20年11月7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26日为29652元。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05097.38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从2021年5月14日计算至2021年9月26日为1665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来电称保全足额请求扣划,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91407.19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880213.19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11194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64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64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2573.7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洪超
审判员 叶小丽
执行员 魏灵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