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7执177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17]4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09697.5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以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17]45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当事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17]45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