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6513号

原告宋新喜,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古驿镇大张村8组,身份证号码420621196410084236。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034321。

被告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葵丰社区葵兴西路16号201,组织机构代码6785964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6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惠城区花园水西路10号,身份证号码211121194603252211。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棉洋镇葵岭村余庆,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1017551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新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07元,由原告宋新喜承担。

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赖健良

人民陪审员*立诚

人民陪审员戴韬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