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冠领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18007号
原告沈阳冠领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防静电地板采购合同》第11.1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在开庭前,被告已明确表示双方达成仲裁条款,不同意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因执行该《防静电地板采购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纠纷显然已不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冠领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42元,全部退回原告沈阳冠领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