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黄国兵、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845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昭***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国兵,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黄国兵、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