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845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昭***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国兵,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黄国兵、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