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8602民初127号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建工村3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南四环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3.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廖 欢
书 记 员 李 江